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307 次
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重点扶持的原则,做好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深化教育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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