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298 次
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加强竞技体育工作,培育体育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和防震减灾工作,强化防震、防洪、抗旱减灾应急措施,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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