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300 次
领导干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当地人员。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训制度,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设立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发达地区学习和进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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