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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北回归线绿色经济,建立哈尼文化展示中心,开发中国连接东南亚国际通道上的旅游景区,建设商贸重镇,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