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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