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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巩固发展畜牧、矿产、烤烟、橡胶、茶叶、松脂、紫胶、蔗糖和干鲜果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