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371 次
统产业,培植发展水利、水电、林产、旅游、生物资源和建筑建材等产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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