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387 次
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发展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若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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