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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财政年度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刁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好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县内的高中在招生时,对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