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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提倡尊师重教,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奖励资金,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工农业生产的科学技术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推广适用技术和技术承包。对在科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