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06 次
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边疆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人民、爱家乡、勤劳勇敢、团结互助、敬老尊贤的优良传统。树立各民族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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