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14 次
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彝族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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