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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巩固发展水电、林产、畜牧、橡胶、茶叶、甘蔗等骨干产业,培植文化、旅游、商贸、矿产等后续产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征用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