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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风景林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猪、牛为主的畜牧业。加强对草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人工种草养畜和草场分户承包经营。改革放牧管理制度,改善饲养条件,推广科学养畜,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繁育、饲草改良和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