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07 次
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教育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自学和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做好农业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科技培训中心和各类科技培训班,重点对基层干部、退伍军人和农村青年进行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加强城乡文化馆(站、室)、图书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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