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12 次
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类高素质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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