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
下一主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二条 每年5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哈尼族哈尼年节和彝族火把节,全县各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