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13 次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二条 每年5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哈尼族哈尼年节和彝族火把节,全县各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