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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用,实行审定、示范、推广的管理制度。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