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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选育和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的管理制度。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示范,所需经费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面积、用途进行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除食用菌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