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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商品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按核定的范围、方式和地点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租借、涂改和伪造。
第九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除特殊的繁殖或种用材料外,应当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载明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年月、检验日期、适用范围、有效期、销售单位、药剂处理及注意事项。标签上载明的项目,应当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第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
凡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购销双方应当签证封存,保留样品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十一条 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产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禁止非预约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