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 29561 次
补亏损。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省、市科委认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籽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的中间试验基地或技术中心,经省科委、计委、经委认定,省地税局审核,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零税率。

  对经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科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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