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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区)种子公司、市、地、州农科所、农校、农场等,向市、地、州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地、州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四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农科所、农场、区、乡农技站、专业户、个体户等,向县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五条 需跨市、地、州、县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和建立种子代(经)销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农业(农牧)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五章 “三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