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水等系统预算外资金若干项目暂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08 浏览 22823 次

【颁布日期】1984-05-03

【实施日期】1984-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水等系统预算外资金若干项目暂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川办发[1984]第26号

1984年5月3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预算外资金若干项目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供销、外贸、土产、丝绸等部门提取的柑桔、黄(红)麻、大麻、棉花、烤烟、晒烟、桑蚕茧、柞蚕茧、茶叶、生漆、楠竹、甘蔗和甜菜等技术改进费和茧灶费,以及中药材公司提取的开发基金,暂免征集“基金”

  二、国营农、牧、渔业的良种场、站,农、林、水产和畜牧的科研单位,以及国营提灌站、冷冻精液站、牧畜配种站和兽医诊断室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暂免征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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