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77 次
村集市为百分之一点五,大牲畜、工业品为百分之一,收费起点为五元。

  国营和集体企业进入城乡集市市场内采购的,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千分之六的市场管理费。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粮食部门在集市市场外收购的商品和工业生产企业按规定划片收购的原料,不缴纳市场管理费。

  外地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在集市内外或委托产地企业采购商品,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千分之六的市场管理费。

  进入集市采购的无证个体商贩,按采购金额缴纳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

  个体户和国营、集体企业进入摊区或集市市场内摆摊设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缴纳定额市场管理费,定额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自行决定。

  防疫部门在集市上开展检疫工作的,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收支,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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