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80 次
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和查处投机倒把活动,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当交易,检举揭发投机违法活动,监督市场管理人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违法乱纪,违者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可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州集市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市场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合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

农副产品分类目录

 

  一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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