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临时经营工商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4119 次
征税。凡一天销售茶叶、烟叶五斤以上(含五斤)、生漆、银耳一斤以上(含一斤)的,按销售收入依产品适用税率征产品的工商税,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

  三、凡在城乡集贸市场销售手工业产品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产品的工商税,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予征税:

  1.一天销售收入额不达二十元的(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

  2.销售农具的收入。

  四、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就地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

  1.用机动车和各种船只大量贩运农副产品,一天销售收入达二十元的,按其销售收入,依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

  2.经营工业品,一天销售额达十元的,按其销售收入依百分之八的税率征税;对持有证明出售自用旧衣物、旧工业品的,免予征税。

  3.经营饮食业务,一天营业额达十元的,按其营业收入依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

  4.从事运输、建筑安装、修理服务业务,一天业务收入额达五元的,按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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