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临时经营工商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4121 次
部分不足以支付征收费用的边远县。

  十二、税款分成留给税务部门使用部分,其分配管理办法和开支范围,由省税务局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拟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三、少数民旅自治州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十四、过去有关市场征税和临时经营征税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省革委川革发〔1975〕98号文件停止执行。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有关征税规定,统一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临时经营工商税征收管理的布告(格式)”,请用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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