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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5-12-0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复函
川财综[2005]第33号
2005年12月6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和使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的请示》(川质监发[2005]9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国家质监总局公告(2005年第10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质监总局公告(2005年第102号)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将第一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