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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复函
发布时间 2014-03-13 浏览 22488 次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施上述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布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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