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3-14 浏览 23969 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