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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4-16
【实施日期】1999-04-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9]第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便于管理,南宁海关对“生活用品”列表形式进行监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表内所列商品(见附件一),可享受每人每日从边民互市区(点)免税带进价值3000元以下商品的优惠;表中未列明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能享受边民互市带进商品免税的优惠。今后涉及目录调整,由南宁海关征求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下发执行。
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