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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机器电器类;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食糖(机制糖除外)、烟叶、煤、薪柴、罐装煤气、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水泥。
说明:(一)上述物品中,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
(二)作为生活用品的“机器电器类”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拆解件;整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其他机器、电器及其零部件、拆解件。
附件二:
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一、粮食类:50公斤;
二、食用油类:5公斤;
三、汽油、柴油、煤油5公斤;化肥20公斤;烟叶(丝)2公斤;棉花5公斤;
四、生活用摄影胶卷(零售包装):5卷;
五、胶合板:2块;木材0.1立方米;
六、香烟1条、酒2瓶、化妆品2瓶(零售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