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9 浏览 25429 次
、帽、袜及衣着饰物)、日用塑料制品、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轻化产品;

  十一、机器电器类;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食糖(机制糖除外)、烟叶、煤、薪柴、罐装煤气、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水泥。

  说明:(一)上述物品中,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

     (二)作为生活用品的“机器电器类”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拆解件;整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其他机器、电器及其零部件、拆解件。

 

附件二:

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一、粮食类:50公斤;

  二、食用油类:5公斤;

  三、汽油、柴油、煤油5公斤;化肥20公斤;烟叶(丝)2公斤;棉花5公斤;

  四、生活用摄影胶卷(零售包装):5卷;

  五、胶合板:2块;木材0.1立方米;

  六、香烟1条、酒2瓶、化妆品2瓶(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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