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实施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6 浏览 26696 次
停产整顿,并对矿主(法人代表)发出书面警告,不得留死角。要切实加强对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令行禁止,措施到位,加大停产整顿工作力度,严防违法生产和整改走过场。

  二、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d类小型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落实分管领导、部门、乡镇(街道)、管理人员和矿主的责任。要对本辖区内d类小型煤矿是否停产整顿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矿主的警告必须逐一签字回执。d类小型煤矿必须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达到b类矿井以上标准和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凡属d类小型煤矿,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允许其变相生产,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三、严格执法,落实措施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向d类小型煤矿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有关部门要采取停止供应电力和民爆物品以及停发煤炭准运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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