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实施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6 浏览 26695 次
落实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矿长、投资人的主体责任,层层签订d类小型煤矿安全整改责任书;凡整顿逾期仍达不到b类标准以上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凡2005年7月13日后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矿井,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严厉实施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要加强对d类小型煤矿的监督巡查,严防d类小型煤矿违法生产。市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的督导和检查,对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凡因对d类小型煤矿停产整顿不力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d类小型煤矿名单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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