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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作目标:初步建立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炭市场和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和治理煤炭市场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全市50%以上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设置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明确责任、目标和任务。创建公平、公正的煤炭市场秩序,重点行业用煤的煤炭质量得到有效提高,质量合格率要达到65%以上。
2006年工作目标:全市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专门机构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达到80%以上,要逐步规范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行政处罚依据,重点行业用煤的煤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质量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
2007年工作目标:全市建立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专门机构的产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