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30 浏览 26923 次
业。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立法普法执法力度

  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我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规定》、《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依法行政,省及各地区制订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经济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从严把关,制止建设性生态环境破坏。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业,限期整治,整治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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