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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凡按《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政府项目、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科技奖励、公务出国审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在政府津贴、省管专家、科技重奖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解决现有部分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与股票上市。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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