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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有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待今后的再分配。
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