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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2.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奖励政策。对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专利实施和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评定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重要依据。科研机构可采取奖分红股方式作为对职工的长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