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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本实施方案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省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于1999年6月底前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市县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
4.广州市、深圳市、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5.本《实施方案》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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