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17 次
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药:指化学合成或生物或天然来源的某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可用于:

  1.防治农、林、牧业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

  2.防治卫生害虫,如蚊、蝇、蜚蠊、家鼠等;

  3.防治仓储害虫;

  4.调节植物、昆虫和螨的生长和发育(不包括肥料);

  5.农、林业产品的防腐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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