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3727 次
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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