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3729 次
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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