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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了解辖区内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情况,掌握高毒农药的流向和分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有剧毒、高毒农药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责令其按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农药经营资格和无证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三)在辖区内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工作,建立农药销售单位档案。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者把不同种类、不同包装的农药分类摆放,设有明显标志。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可追溯制,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以及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农药出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