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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2月底前)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巡查等措施,通过“排查建档”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档案,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基础,消除监管盲点,突出监管重点。同时,根据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产品检测能力、质量诚信记录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林渔业等部门尽快清理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组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企业也不得据此组织生产。
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清无”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