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浏览 24285 次
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2.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5%的贴息;

  4.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本人先按月偿还利息,每季度由担保机构根据付息情况,支付贴息给借款人。

  二、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实行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1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贷款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建立良好的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利用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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