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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第三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市府[2006]第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各级的共同努力下,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市授牌确认。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4〕6号),关于“对新创办的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和2万元奖励”的规定,决定对获市政府认定的梅州市运兴实业有限公司丽园农场等24家第三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梅州市小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