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第四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4-21 浏览 22929 次

【颁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第四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市府[2007]第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切实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着力点,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努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使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市授牌确认。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对新创办的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和2万元奖励”的规定,决定对获认定的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等24家第四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见梅市府办〔2007〕3号文)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希望受奖企业再接再厉,切实加强现代经营管理,继续发挥龙头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为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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