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2008年主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26 浏览 32266 次
导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处分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不评优。

  (四)加大目标管理任务的督查督办和组织力度。县市政府和州直目标管理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主抓领导,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单位在州政府目标管理项目设置中对县市政府有具体任务的,要求各单位在4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工作延后,扣州直责任单位目标管理5分。

  (五)目标管理任务的督查、验收。县市政府和州直目标管理单位要将具体项目任务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州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任务量化分解情况组织督查和验收。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验收所需的项目名单、文件、财务帐、生产记录及其它有关佐证材料,凡报虚假情况的经查实该项分值为零。

  (六)州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州农业发展银行、州工商银行、州农业银行、州中国银行、州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州办事处、州邮政储蓄银行当年各项贷款净增幅度与gdp同步增长的给予奖励,贷款净增额占存款净增额比例达到70%的,按贷款净增额的0.2‰计提奖励数额;贷款净增额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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