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转让、拍卖股权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三)根据市场调控和支农需要,委托省社直属企业承担棉花、农资储备任务,并适当贴息。
(四)省社直属企业在改制中可比照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